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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申请学位办法

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申请学位办法

本帖最后由 想念伱了 于 2010-1-6 21:38 编辑

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申请学位办法

  学位申请一切事宜由北京市自考办负责,具体日期和安排刊登在《北京考试报》向社会公布。

  考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全部课程(含笔试、口试、实习、实验),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优良,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,按照国务院学位办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的暂行规定》、北京市学位办《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》及有关规定,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学位。

  毕业论文一次通过,且论文成绩优良,获得相应的学科学位。如果论文答辩没有通过,必须补作,补作合格者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,但不授予学位。此外,各主考院校可能会有自己的规定,考生应予注意。

  自学考试毕业生获得的学位是成人高等教育学位, 在使用上与普通高校的学士学位是相同的。领取学位证书时间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后顺延半年。学位证书签署时间是各高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时间。

  特别提示:

  根据主考院校学位办的要求,我市自学考试会计、工商管理、财税、统计学、新闻学、档案学、行政管理学、经济学八个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。

  调整后的学位申请具体办法如下:

  (1). 增加了对课程分数的要求。规定: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期间,凡申请学士学位者,2002年7月以前通过的本科段课程只要成绩及格仍可用于申请学位;而自本规定发布后,即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之间参加考试的课程,则必须达到65分以上方可申请学位。而2004年7月以后,申请学位者本科段的全部成绩则必须达到65分以上,方可申请学位。原规定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一次通过,成绩优良方可申请学位的要求不变。

  (2). 只能考自学考试本科设置的外国语课程。不允许以大学英语四、六级合格成绩,或国家英语等级考试(PETS)3级证书,替代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设置的外国语课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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