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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娱俱乐部站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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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9-19 16:52:1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第一篇 总则

  │

  ├第一章 范围

  │├第 1条 行为之处罚,以行为时之站规有明文规定者为限。

  │└第 2条 站规适用于九娱俱乐部站内,包括各分站之服务。

  │

  ├第二章 责任

  │├第 3条 不得因为不知站规而免除责任。

  │└第 4条 行为之处罚,以帐号为处罚对象,不因非本人之使用而免责。

  │

  ├第三章 处罚

  │├第 5条 处罚分主要处罚及附加处罚。

  │├第 6条 主要处罚种类如下:

  ││  一、删除帐号:无法登入本站,帐号失效。

  ││  二、永久禁贴:无法在任何服务从事发表行为且空间封锁。

  ││  三、信箱停权:无法使用信箱功能。

  ││  四、服务停权:无法在特定服务从事发表行为。

  ││  五、全站停权:无法在任何服务从事发表行为。

  ││  六、单板停权:无法在特定看板发表文章。

  ││  七、删除着作:包括发表之文章、图像或任何上传之作品。

  ││  八、勇者重置:帐号之能力、积分、经验值及身上的造型配件全部归零(负数除外)。

  ││  九、缴交积分罚金:可扣至负数。

  ││  十、冻结积分户头:积分金额无法增减。

  ││  十一、记点、申诫:正副板主等管理人员失职处分专用。

  ││  十二、空间封锁:除空间拥有者以外,别人无法进入你的个人空间。

  │└第 7条 附加处罚种类如下:

  │   一、褫夺公权

  │     包括:担任管理职、参与活动、开设个人馆等。

  │   二、没收。

  │     包括因违反站规而获得之经验值、积分、装备等虚拟物品。

  │

  ├第四章 加重及连坐处分

  │├第 8条 管理人员于任内违反站规,加重二分之一处分。

  │├第 9条 副板主受失职处分,正板主记点一次。

  │├第10条 处分执行完毕六个月内再犯相同规定者,加重二分之一。

  │├第11条 犯多项站规者,得加重处分,最重删除帐号。

  │├第12条 连续犯同项站规时,得加重处分,最重删除帐号。

  │└第13条 分身帐号处理办法:

  ││     一、自称为某被处分帐号者,可视为分身并采相同处分连坐之。

  ││     二、经系统比对,被处分帐号之所有分身帐号,将予以冻结。

  ││

  │└第14条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违反站规行为者,为教唆犯。教唆犯之处罚,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。

  │

  ├第五章 处分轻重之衡量

  │└第15条 处分时将依下列状况做为轻重之判断:

  │     一、动机。

  │     二、目的。

  │     三、手段。

  │     四、危害的程度。

  │

  └第六章 时效

  └第16条 追诉权自违规行为结束之日起算,三个月内为限,

  超过期限则免除其责任。

  第二篇 罚则

  │

  ├第七章 盗版、商业行为、限制级

  │├第17条 于站上从事盗版物之贩售、提供,无论是否营利,最重删除帐号。

  │├第18条 于站上公开征求盗版物者,最重全站停权二周。

  │├第19条 于站上讨论有侵权行为之私人伺服器,最重删除帐号。

  │├第20条 未经站方同意,于站上从事商业广告或活动者, 最重删除帐号。

  │├第21条 未经站方同意,禁止于站上从事包含以下任一个人资料之问卷:

  ││    姓名、身份证字号、生日、电话、住址,违者最重删除帐号。

  │└第22条 违反以下规定者,最重全站停权一个月:

  │     一、网友得于九娱上注明为限制级之板面/服务,讨论限制级之作品(游戏/动漫),

  │       但仍不得发表限制级内容或连结。

  │     二、于「场外休憩区」看板发表违反新闻局网路分级「辅导级(含)」以上之内容。

  │

  ├第八章 侵害着作权及个人隐私

  │├第23条 未经授权转载、盗用他人着作,最重勇者重置并全站停权一个月。

  │├第24条 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他人之个人资料、信件或讯息者,最重全站停权一个月。

  │└第25条 盗用他人身份证字号注册者,一律删除帐号处分。

  │

  ├第九章 人身攻击、洗板、交易

  │├第26条 于站内公开性的版面进行人身攻击或谩骂,最重全站停权一个月。

  │├第27条 跨板张贴相同或类似之文章达四板以上,最重全站停权一个月。

  │├第28条 洗板者,最重删除帐号。洗板之行为指一定时间内:

  ││    一、连续发表相同、相似或无意义图文达四篇以上

  ││    二、重复进行特定动作,试图异常冲高某统计数值达三次以上

  ││    三、交换、交易、无差别 GP,试图冲高 GP 数值 (详细说明)

  │├第29条 违反以下交易规定者,最重全站停权一个月:

  ││    一、禁止于站上从事虚拟宝物现金交易。

  ││    二、除交易板或经站务人员同意外,一般看板禁止进行现金交易。

  ││    三、利用空间付费功能进行诈骗,除全站停权并没收所得两倍之积分。

  │└第30条 例外状况

  │     一、本章规范之事项,若发生在单一看板,则由板主自订删文以上之板规处置。

  │     二、若个人空间(包括站内信、传讯、空间、个人板等)遭受他人人身攻击,

  │       请自行利用黑名单封锁,或报案处理,站方一概不受理、不处分,

  │       但将保留相关证据以协助警方办案。

  │

  ├第十章 危害系统

  │├第31条 使用非正常操作手段,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或致损害者,

  ││    最重删除帐号处分,并保留法律追诉权。

  │├第32条 蓄意使用系统漏洞,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或致损害者,

  ││    最重删除帐号处分,并保留法律追诉权。

  │├第33条 蓄意入侵系统者,一律删除帐号处分,并保留法律追诉权。

  │└第34条 蓄意张贴含有病毒、木马程式连结者,一律删除帐号处分,

  │     并保留法律追诉权。

  │

  ├第十一章 管理人员失职

  │├第35条 管理人员意指公开甄选且审查通过的正副板主及总管。

  ││    (站务板、个人板、厂商板...等非公开甄选之板主则不在此限)

  │├第36条 管理人员失职采记点制,最近十二个月内积满三点者予以卸任处分。

  │├第37条 管理人员未经请假报备,连续十四天未前往任职板面者,免除其职。

  │├第38条 管理人员未善尽职责(参考各职责表),采申诫、记点或免职处分。

  │├第39条 管理人员执法不公、未依板规、站规执法,采申诫、记点或免职处分。

  │├第40条 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之便,从事非正常职务行为,采申诫、记点或免职处分。

  │└第41条 管理人员出借帐号者一经查证,一律免除其职。

  │

  ├第十二章 滥诉及伪证

  │├第42条 任意提出无一定事证之检举案者,视为滥诉,最重全站禁贴一个月。

  │└第43条 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者,最重删除帐号处分。

  │

  └第十三章 附加处分

  ├第44条 因违反本篇罚则而遭处分者,于处分期满后,

  │    仍未移除或修改违规内容者,将延长处分至修正为止。

  ├第45条 违反本编罚则者,除上述之处分外,将同时删除违规之着作

  │    并加倍没收所得之奖励,如经验值、积分、GP等。

  ├第46条 遭全站停权处分超过一周者(包括一周),

  │    于解禁日起三个月内,不得申请管理职。

  └第47条 曾因侵害着作权而遭处分者,永久褫夺申请各服务驻站作家/画家资格。

  第三篇 看板自治

  │

  ├第十四章 板规制定与公告

  │├第48条 板主有权利与义务制订该板板规及相关罚则。

  │├第49条 板规经正式公告即生效,不得因为不知板规而免除责任。

  │└第50条 板规与站规抵触者无效。

  │

  └第十五章 板规罚则种类与限制

  ├第51条 板主之处分权如下:

  │    一、删除文章。

  │    二、单板禁贴。

  ├第52条 板主行使处分权时,须说明违反之板规条例。

  │

  ├第十六章 权责

  │├第53条 违反「第二篇 罚则」所列之罚则者,经检举后由站方执行处分。

  │├第54条 违反依「第三篇 看板自治」所制定之板规者,由板主执行处分。

  │└第55条 无板主之看板,由总管代行板主职进行处分。

  │

  ├第十七章 检举办法

  │├第56条 受理案件类型为「第二篇」所列之罚则,注明由板主处理者除外。

  │├第57条 检举人资格

  ││    人身攻击、侵犯个人隐私、侵犯个人着作权者限当事人提出检举,

  ││     其余项目任何人皆可提出检举。


  │├第58条 第十一章板主失职,仅受理检举正板主。若副板主发生失职,

  ││    应先向正板主反应,若未获改善则直接检举正板主。

  │└第59条 检举第十一章板主失职,应检附与板主之信件或文章沟通内容,

  │     若板主七日无回应,附上寄件备份即可。未检附者,一概不受理。

  │


  └第十八章 补充说明

  若因事况紧急,总管及站长有紧急处分权,可暂停会员任何权限或暂停服务。

  待事件查明或状况解除后再予以恢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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